引言:当“合伙人”变成“拦路虎”

大家好,我是老张,在咱们崇明开发区招商这块儿摸爬滚打了16个年头,之前还拿下了会计师资格,现在在壹崇招商团队带队伍。这么多年,我见过太多企业从无到有,也见过不少企业因为内耗而倒下。最让人头疼的,往往不是市场环境,而是人。特别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原本志同道合的“合伙人”突然变了脸,有的不仅不干活,还不仅不掏钱,甚至成了阻碍公司发展的“钉子户”。这时候,很多老板都会问我一个终极问题:“老张,这种股东,能不能把他‘踢’出去?”

这事儿看似简单,实则暗流涌动。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股东除名就像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是治病救人,用不好可能就是伤敌八百自损一千。很多老板觉得我是公司的大股东,我说了算,其实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作为一名既懂招商又懂财务的“老兵”,我深刻理解这种治理结构上的痛点。今天,我就结合咱们崇明岛上的实际案例和这几年的实务经验,给大家好好掰扯掰扯“有限公司股东除名”的那些事儿。咱们不整那些虚头巴脑的法学术语,就用大白话把程序、法律依据以及里面的坑给你讲透了,希望能给正在为此头疼的企业家们提个醒。

法律基石与核心法条解析

要谈股东除名,咱们得先找到“尚方宝剑”。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这把剑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这一条是所有除名动作的源头活水,明确规定了几种特定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大家得注意,这里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是不适用的,这点很多做大了想改制的老板容易搞混。

这一法条的立法本意其实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和资本充实原则。啥叫“人合性”?说白了就是有限公司这玩意儿,大家是基于互相信任才走到一起做生意的。一旦这个信任基础崩塌了,比如某个人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把钱投进来转头又偷偷抽走了,那不仅破坏了信任,还直接掏空了公司的家底。这时候,法律允许大伙儿把他“请”出去,是对守约股东的一种救济。这可不是说看谁不顺眼就能开除,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硬性条件,否则就是违法的,分分钟被起诉赔偿。

咱们壹崇招商在服务企业注册和后续合规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很多初创公司的章程写得非常简单,直接套用工商局的范本,根本没考虑到这种极端情况。等到出事了想除名,翻遍章程找不到依据,只能回头去抠司法解释,这就非常被动了。这一法条不仅仅是打官司用的,更是我们制定公司章程时的指导方针。我强烈建议各位老板在设立公司时,就把除名的情形和程序写进章程里,做到有备无患。

触发除名的两大法定情形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动用除名这把利剑呢?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主要就两大硬核情形: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抽逃全部出资。这俩词儿听起来有点绕,我给大家通俗地解释一下。第一种“未履行出资义务”,说的是你承诺了要投多少钱进来,结果到了约定期限,一分钱没掏,或者只掏了一点点,且在宽限期内还是没补足。注意啊,如果只是没按时掏,但后来催了之后补上了,那是不符合除名条件的,必须是“根本性违约”。

第二种情况更恶劣,叫“抽逃全部出资”。我作为会计师,对这个可是深恶痛绝。有些股东,钱是投进来了,验资报告也做了,转过身来通过虚构交易、借款等方式把钱又倒腾回自己腰包,这就是典型的“抽逃出资”。这种行为不仅是民事上的除名理由,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这里有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法律规定必须是抽逃“全部”出资。如果抽逃了一半,还能不能除名?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一般认为不能直接依据这一条除名,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说法律有时候很“死板”。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我特意整理了一个对比表格,把容易混淆的地方列出来,大家一看就明白。

对比维度 具体情形与法律认定
未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缴纳出资,且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通常指“压根没给钱”或“欠债太多”。
抽逃全部出资 股东出资后,将出资款项通过非法手段转回自己名目,导致其实际出资额归零。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流向。
法律后果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经公司催告未果,公司有权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这里我得分享一个前几年遇到的真事儿。有个做农产品贸易的李总,当时为了凑人头注册个崇明的公司享受返税,拉了个以前的老领导当挂名股东,占股20%。老领导实际没出一分钱,全是由李总代持。后来公司做起来了,利润挺可观,老领导这时候“退休”了,非要分这20%的红利,还威胁说不给就去举报公司税务问题。李总来找我,我一看他的章程和转账记录,幸好当初留了个心眼,老领导确实一分钱没出,连银行流水都没有。我们指导李总发函催告,最后成功通过股东会把他除名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证据链的完整比什么都重要,尤其是资金流向的证据,财务凭证一定要保存好。

前置程序:催告义务的履行

除名不是闹着玩的,不能搞突然袭击。法律为了防止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特意设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催告。也就是说,你不能直接开会把人开了,必须得先给人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具体怎么操作?你得向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发送一份“催告函”。这封信里必须明确告诉他:你欠多少钱,或者你抽逃了多少钱,限你在多少天内(比如30天)把这笔钱补上,如果我们宽限你你还不补,那我们就要开会把你开除了。

这个“催告”环节最讲究的是“留痕”。我见过太多老板,平时就是打个电话、发个微信甚至是在饭桌上吼两句:“老王,你钱什么时候到位?”这都不算数!法律上要求的催告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要能证明对方收到了。最稳妥的办法是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在运单上注明“XX公司关于催缴出资的通知函”,并保留好签收底单。如果对方拒收,那更好,妥妥的拒收证据,法院照样认定你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忽视,很多老板就是因为没有书面催告证据,导致除名决议最终被法院撤销。

还有个细节,就是“合理期限”怎么定。法律没说具体几天,但通常行业内认为是30天到60天比较合适。你发个函明天就开会除名,法院肯定认为你剥夺了对方的补救机会,属于程序违法。咱们壹崇招商在协助客户处理这类合规事务时,通常会建议把宽限期设定得稍微宽裕一点,比如30天,这样即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会觉得咱们公司仁至义尽,没有任何刁难的意思,完全是对方咎由自取。

至于催告函的内容,那也是有讲究的。不能含糊其辞,必须直击要害。要把具体的违约事实、违反了哪条法律依据、需要补足的金额、指定的账号以及不补足的后果写得清清楚楚。记得有一次,一个客户自己写的催告函,光写了一句“请尽快出资”,结果对方回了一句“正在筹款”,拖了半年也没动静。最后去法院起诉,法官说人家在积极筹款啊,你没给明确期限,最后那个案子折腾了大半年才解决。所以说,专业的事儿还是得交给专业的人,或者至少得听听专业意见。

表决权排除与决议形成

经过了前面的催告,如果那个“刺头”股东还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坚决不补钱,那咱们就可以进入实质性的“处决”阶段了——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这里有一个非常核心的法律原则,叫“表决权排除”。也就是说,在讨论要把你自己开除的这个议题上,你是没有投票权的!这很好理解,不然的话,谁会投票把自己赶走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应当排除该股东的表决权。剩下的股东,必须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才能形成决议(注意,这里不是一般事项的过半数,而是扣除被除名股东后的“剩余表决权”的过半数,具体要看章程规定,通常修改章程需要2/3,但除名决议本身只要2/3表决权通过即可,这里指的是占全部股权的2/3,不含被除名股东)。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有三个股东,甲占51%,乙占30%,丙占19%。丙没出资。开会除名丙的时候,丙不能投票,只能由甲和乙投。只要甲和乙加起来通过了,丙就被除名了。

这个环节的操作重点是会议的合法召集和记录。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发会议通知,议题明确是“关于解除某股东资格的议案”。会议现场,要有完整的签到表、发言记录、表决票和最终的决议文件,最好能请律师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处公证。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像显微镜一样审查这个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合法。哪怕你是正义的,只要程序上有一丁点瑕疵,比如会议通知晚发了一天,或者决议上少盖了一个章,都可能导致整个除名决议无效。

我记得有个做科技软件的公司,两个合伙人闹翻了,大股东想干掉小股东。开会那天,大股东找了一堆人把守会议室,不让小股东进场,然后自己伪造了一份小股东签名的决议去工商局办变更。结果呢?小股东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大股东不仅输了官司,还因为涉嫌伪造文书被警察带走调查。这个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咱们走正道,哪怕慢一点,心里也是踏实的。

工商变更登记的实务困境

股东会开完了,决议也有了,是不是这个股东就被除名了?从法律上讲,是的,决议生效之时,他就丧失了股东资格。在现实操作中,还有一只“拦路虎”——工商变更登记。咱们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把名字从股东名录里删掉的时候,麻烦就来了。

工商局通常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所有的股东签字,包括那个被除名的股东。你想想,他既然被除名了,肯定心怀不满,怎么可能配合你签字?这就是实务中最大的死结。很多客户拿着法院胜诉的判决书去工商局,窗口的工作人员有时也不敢直接办,因为操作规范里没有详细说明。这时候,我们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指令工商局办理变更。这个过程,说起来容易,跑起来能把腿跑断。

这里我也得吐槽一下行政系统的衔接问题。虽然现在营商环境改善了很多,但在一些具体的执行细节上,还是存在“玻璃门”。比如我们在崇明帮一家企业办这个事儿,明明判决书写得明明白白,但工商那边系统里还是弹窗提示需要原股东签字。最后还是咱们通过园区管委会出面,跟市场监管分局开了个协调会,拿着法官的手续才把这个绿码给通了。遇到这种情况,千万别跟窗口工作人员吵架,他们也是按章办事。咱们得通过正规的行政协调或者司法执行途径来解决。

财务与税务处理的会计师视角

作为拥有会计师资格的招商人员,我最后得着重提一下除名后的财务和税务问题,这可是实打实的钱的事儿。股东被除名后,他持有的股权怎么处理?通常来说,公司会以减资的方式,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这部分股权。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股权定价”的问题。如果是未出资,那还好说,股权价值本身就是零;但如果是抽逃出资,或者是部分出资后没补足,那他原来的投入该怎么算?

如果涉及减资,那就得走减资的公告程序(登报45天),还得通知债权人。这时候,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受到直接影响。最麻烦的是税务。如果该股东之前有过未分配利润享受过,或者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税务局可能会认为你是在低价转让或者变相分红,从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专业术语叫“税务居民”的判定,如果被除名股东是非居民个人(比如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那扣缴义务人就非常麻烦,搞不好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个概念叫经济实质法,虽然这主要是针对离岸公司的,但在国内的反避税监管中,也越来越看重企业的经济实质。如果股东除名是因为虚假出资,且公司长期没有实际经营,只是个空壳,那税务局在注销或者变更时肯定会严查。我们在做招商合规辅导时,会特别提醒企业,除名动作完成后,一定要及时调整账务,把“实收资本”科目冲减掉,并且保留好所有法律文件备查。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例,公司把股东除名了,直接在账面上把该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和“实收资本”对冲平账。结果税务局查账时,认为这笔对冲没有正规凭证,不允许税前扣除,最后补缴了好多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会计们注意了,法律上的除名决议,必须转化为合规的记账凭证,才能经得起审计和税务的考验。

结论:防患未然重于亡羊补牢

说了这么多,其实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股东除名是一件极具杀伤力的,不到万不得已,尽量别用。作为企业的掌舵人,你必须拥有这把武器,才能以此震慑那些潜在的“搭便车”者。从我这16年的经验来看,最好的治理永远是事前的预防。

我给大家的建议是:第一,一定要在公司章程里详细约定股东除名的情形,把司法解释里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比如把“抽逃出资”细化为“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转出超过X元”;第二,务必重视财务合规,出资要有凭证,往来要有依据,关键时刻这些就是你的保命符;第三,遇到矛盾不要意气用事,严格按照催告、开会、决议的法定程序走,哪怕多花点时间,也比输了官司强。

有限公司股东除名的程序与法律依据

创业是一场长跑,合伙人是陪你跑的人。希望大家的合伙关系都能和和美美,永远用不上今天我讲的这些“开除”手段。但万一真遇上了,也别怕,拿起法律武器,咱们崇明招商团队,还有壹崇招商的专业顾问,永远是你们坚实的后盾。把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企业才能走得更远,飞得更高。

壹崇招商总结

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是解决公司僵局、维护资本充实的重要手段,但其法律程序严谨,实操难度大。本文结合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了从法律依据、触发情形、前置催告、决议形成到工商变更及税务处理的全流程。壹崇招商认为,企业家应摒弃“人治”思维,重视公司章程的预先设计与财务合规体系的建设。在面对股东违约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链完整,以合法手段化解治理危机。我们不仅提供崇明园区注册落地服务,更致力于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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