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商业活动中屡见不鲜,对于涉及崇明公司的此类纠纷,仲裁成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选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本文将探讨崇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仲裁中仲裁员的选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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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具有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4. 不具有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三、仲裁员的选定方式
崇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仲裁中,仲裁员的选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当事人自行选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一致选定仲裁员。
2. 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或者未能协商一致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四、仲裁员的回避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 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 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五、仲裁员的更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更换仲裁员:
1. 仲裁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仲裁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3. 仲裁员被撤销仲裁员资格。
六、仲裁员的职责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2. 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3. 保守案件秘密;
4. 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七、仲裁员的权利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2. 要求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3.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鉴定人;
4. 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八、仲裁员的义务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依法履行仲裁职责;
2. 保守案件秘密;
3. 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4. 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收买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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