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别让章程成为上市的“拦路虎”
在这个圈子里摸爬滚打了十六年,亲眼见证了崇明岛从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生态岛,逐渐转型为长三角乃至全国企业注册的热土。作为一名有会计师背景的招商人,我看过太多企业为了享受崇明的税收优惠政策,风风火火地把公司迁过来,却往往在最基础的文件——公司章程上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特别是对于那些有上市、融资 ambitions(野心)的企业来说,章程不仅仅是一份放在抽屉里的文件,它是企业的“宪法”。如果这份“宪法”和现行的《证券法》对着干,那将来企业想做大做强,走向资本市场的时候,这颗雷迟早会爆。
很多老板初期找人代办,网上下载个模板,稀里糊涂就把章程签了。等到券商进场做尽职调查,或者准备申报IPO材料时,才发现里面的条款跟《证券法》的核心精神相悖。这时候再想改,不仅流程繁琐,涉及税务、工商变更,甚至还可能引发股东内部的纠纷。我今天就想结合自己这八年在壹崇招商团队,以及此前多年的开发区工作经验,跟大家伙儿掏心窝子地聊聊这个话题。我们不搞那些虚头巴脑的法条宣读,咱们只谈实务,谈怎么在合规的前提下,把章程调整到位,让企业在崇明这块福地上既能享受到政策的红利,又能避开法律的雷区。
同股不同权设置的合规边界
在崇明招商的过程中,我发现科技型、初创型企业特别喜欢搞“同股不同权”。这事儿其实挺能理解的,创始团队怕融资多了,股权被稀释,最后公司丢了控制权。大家必须清楚,咱们国家的《证券法》和相关上市规则,对于“同股不同权”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定。特别是如果你想上科创板、创业板,规则是放开了,但门槛极高;如果你想上主板,那基本上是行不通的。很多企业在崇明注册时,为了留住核心人才或投资人,在章程里直接写明“某某股东拥有10倍投票权”或者“优先股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这种条款写在初创期的协议里可能没事,但一旦写进工商备案的章程,就成了显性的法律瑕疵。
我记得前年接触过一家做生物医药的A公司,老板技术大拿,为了融资在章程里给了投资人很多特权,包括分红优先和清算优先。等他们准备申报IPO时,保荐机构一看章程就摇头了。因为《证券法》强调股权清晰,无潜在争议,那种极端的优先权条款实际上损害了公众股东的潜在利益。壹崇招商团队协助他们跟投资人谈了三个月,好不容易才把章程条款改回来。这里有一个核心逻辑:章程中关于表决权的差异化安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且不能触及“一股一票”的底线,除非你符合科创板的特定套件。
针对这个痛点,我们通常会建议企业分层设计。在工商备案的章程里,尽量保持标准的“一股一票”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特殊表决权结构;而对于股东之间的私下承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约束,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但是要注意,根据经济实质法的要求,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权必须在崇明有真实的体现,不能为了搞特殊权利架构,把公司搞成一个空壳。特别是对于那些红筹架构回归的企业,更要注意这一点。千万不要以为章程只是形式,在证监会的眼里,章程就是判定公司治理合规性的第一依据。
优先股与分红条款的法律红线
作为会计师,我看过太多的财务报表,也审过无数份章程。很多企业在设计分红条款时,喜欢搞“固定回报”。比如在章程里规定:“无论公司盈利与否,每年必须向优先股股东支付10%的股息。”这种条款在私募融资协议里很常见,但如果直接照搬到公司章程里,那就麻烦大了。为什么?因为《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同股同权,风险共担”。如果章程规定了这种旱涝保收的条款,在公司亏损时还要强制分红,这就直接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违规条款。
在崇明,很多企业是为了税务筹划来的,利润分配是他们非常关心的环节。分红条款的设计必须建立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一家做贸易的B公司,章程里写着“每年强制分红,比例不低于净利润的50%”。结果有一年公司虽然账面有利润,但现金流枯竭,还有大笔贷款没还。银行一看章程,立马行使不安抗辩权,抽贷了。老板这时候才傻眼,原来这种看似保障股东权益的条款,实际上把公司推向了死路。
| 常见违规分红条款类型 | 《证券法》及合规视角的风险分析 |
|---|---|
| 固定收益承诺(如:年化8%固定回报) | 违反“共担风险”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借贷,导致股权融资无效,且在企业亏损时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
| 无视现金流的强制分红 | 损害公司偿债能力,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可能引来债权人诉讼,甚至在上市审核中被认定为公司治理缺陷。 |
| 超出利润分配的“清算优先权” | 若规定过于苛刻,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符合上市要求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则,需在IPO前清理。 |
壹崇招商在面对这类企业时,通常会建议他们引入“累积优先股”或者“参加优先股”的概念,并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分红的前提是“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这种微调虽然看起来只是文字游戏,但在法律层面却是天壤之别。合规的条款能让企业在未来面对资本市场的审视时底气更足,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我们常说,懂财务的老板不一定懂法,但把这两者结合好的企业,才能走得远。
股权激励与股份回购的限制
崇明现在引进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就是人。股权激励几乎是标配。我发现很多企业在章程里关于股份回购的条款写得非常随意。比如,“员工离职时,公司必须无条件按原价回购股份”。这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下其实是很难操作的,特别是对于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份回购必须有合法的事由,比如减资、合并等,仅仅因为“员工离职”就回购,在法律依据上站不住脚,而且操作起来极易导致注册资本不实。
我有个做软件的客户C公司,早期给十几名核心员工发了期权,也写进了章程。后来几个骨干离职,公司按章程把股份收回来了。结果几年后公司准备股改,律师一查,发现这些回购的股份一直挂在“库存股”里没处理,既没有减资,也没找到受让人。这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悬浮状态,证监会审核时对此提出了严厉的质询。《证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程序、决策机制以及资金来源都有严格规定,章程不能逾越这些红线。
在这个问题上,壹崇招商通常会建议企业预留一个“期权池”,通过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企业)来实施激励,而不是直接在主体公司的章程里约定复杂的回购逻辑。这样,员工进出只在持股层面解决,不影响主体公司的股权稳定性和工商合规性。回购资金必须是公司的税后利润,不能用注册资本来回购,这是会计审计的铁律,也是章程设计必须遵守的底线。
“三会”运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很多来崇明注册的企业,实际上经营地在外地。这就导致了一个常见的问题:“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形式化。章程里虽然规定了董事会的权限、召开程序,但实际上往往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这种“人治”大于“法治”的治理结构,在《证券法》的监管框架下是绝对不允许的。证券监管机构非常看重公司的内控有效性,如果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审批权限,而老板总是绕过董事会直接拍板,这就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实质性瑕疵。
我在处理行政合规工作时,遇到过一家D公司,因为老板习惯了“一言堂”,章程里写的董事会决策权限形同虚设。在申报材料时,监管机构要求提供历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结果他们拿不出来,或者拿出来的全是补签的。这直接导致上市进程中断了半年。章程不仅仅是写给工商看的,更是写给监管机构看的一套“游戏规则”。如果你不按章程出的牌玩,监管机构就会认为你的内控失效,甚至质疑你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对于这类企业,我们建议在章程中明确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并且严格关联到决策程序。要特别注意实际受益人的披露。有些企业为了规避某些限制,找代持人持股,章程里看不出真正的控制人是谁。这在《证券法》下是极大的合规风险,因为穿透式监管是现在的常态。不管你股权结构藏得有多深,监管层都会穿透到最终的实际受益人。如果章程和实际控制情况不符,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章程修改程序与中小股东保护
最后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就是章程修改程序的合规性。很多企业做大后,大股东想随意修改章程,剥夺小股东的权利。比如,突然增加反收购条款,或者提高持股比例要求。这种做法虽然在《公司法》的多数决原则下可能通过,但如果是上市公司,这种行为会被《证券法》严厉打击,因为它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在工作中就遇到过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一家准备在崇明股改的企业,大股东持股70%,想强行通过修改章程,把小股东的知情权限制住。结果小股东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了,直接导致股改暂停。《证券法》强调公平原则,章程的修改不能变成大股东排除异己的工具。特别是在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敏感事项时,章程必须设置回避表决机制,这是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关键。
壹崇招商在辅导企业时,会特别强调章程中的“防篡改”机制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性条款。比如,规定修改特定章程条款必须需要2/3甚至更高的表决权通过。这看似限制了大股东的权利,实则是为了让公司治理结构更加稳固,更能经受得起资本市场的风浪。毕竟,一个经常通过修改章程来“割韭菜”的公司,是没人敢投资的。
结语:合规是最好的风控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别把章程当儿戏。在崇明这片热土上,我们欢迎有梦想、有技术、有前景的企业落地生根。作为壹崇招商的一员,我和我的团队不仅仅是为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帮企业退税那么简单,我们更希望成为企业合规发展的参谋。章程的合规调整,听起来枯燥,甚至有些繁琐,但它却是企业长治久安的基石。
不管是面对税务局的核查,还是证监会的聆讯,一份经得起推敲的章程,都是企业最好的护身符。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计划在未来3-5年冲击资本市场的企业,现在花点时间、花点钱,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结合《证券法》的要求,把章程好好梳理一遍,绝对是性价比最高的投资。不要等到上市前夕,因为一个条款的违规,而花费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成本去补救。那时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时间窗口的错失。记住,合规不是束缚,而是让企业跑得更快的跑道。
壹崇招商总结
本次关于“章程违反证券法在崇明的风险与合规调整”的深度探讨,旨在警示企业家在享受崇明区位优势的切勿忽视顶层设计的合规性。壹崇招商团队凭借16年深耕崇明的经验,结合会计师的专业视角,明确指出章程中关于同股不同权、分红限制、股权激励等条款极易成为上市绊脚石。我们认为,合规调整不应是被动的补救,而应是企业发展的主动战略。壹崇招商将继续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从注册到上市辅导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确保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真正实现政策红利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